2008年5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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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教也能在敬老院里完成
通讯员 冯常华 余顺广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

  本报讯  临海青年郑明明是敬老院的“常客”。他每个月两次到敬老院做义工,抢着干最脏、最苦、最累的活,同时他也是老人们的“开心果”。因为郑明明表现出色,老人们常常忘记郑明明的真实身份—— 一名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。
  记者从台州市公安机关获悉,根据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等有关精神,台州警方创新工作思路与方法,将违法情节较轻、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劳教人员纳入所外执行社会矫治范围,并制定了一套自成体系的执行规章制度。近一年来,台州市共审批了近100名所外执行对象,社会矫治人员的管控率达100%。这项工作得到了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高度肯定。
  温岭市石塘镇28岁的青年郭小海因为吸毒被警方作出劳教决定,由于患有肺结核,他被执行所外社会矫治。一开始,郭小海以为所外执行就像往常一样生活,心中不由地暗喜,以为可以接着和毒友们一起吸毒,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,却让他发生了一次心灵“大地震”。
  警方首先在村里向郭小海宣读了《劳教决定书》和《所外执行社会矫治告知书》,和他签署《接受社会矫治保证书》,并给他安排了由矫治辅导员、村居干部与亲属组成的社会矫治小组。
  此后的日子里,郭小海每月必须去太平街道敬老院或市园林处做两次“义工”,接受矫治辅导员的两次谈话,向辖区民警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。每两个月,他要接受矫治小组的评议。每个季度,他要接受一次辖区民警的谈话,并学习法律法规。这些“洗礼”,让郭小孩彻底杜绝了复吸的念头,他在亲属、村干部、辅导员面前痛哭,表示一定会好好改造。
  同时,警方还制定了严格的奖惩制度。郑明明因为表现出色,被加了30分,公安机关给他减了3个月的劳教执行时间。
  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先富说,将劳教人员纳入社区矫治工作的范畴,降低了国家教育改造劳教对象的司法行政成本,同时也能让他们更好地感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爱护。